非广告性赞助支出不可以扣除。
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中,不得扣除未经批准的赞助支出,以及符合商业或贸易之本质的礼品支出,以及无关生产经营活动的其他支出。由此可见,企业赞助任何未经批准的活动或费用,都不能作为扣除项。 此外,税法规定了企业纳税所得额的扣除原则,必须扣除所有合法的生产经营活动成本,包括营业税金和费用,劳务费和折旧,但是赞助支出却不在以上扣除范围内,不能作为附加扣除项。
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支出不得扣除的情形具体如下:
1、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2、企业所得税税款;
3、税收滞纳金;
4、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5、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
6、赞助支出;
7、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8、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余支出。
收入总额中可以列为不征税收入的情形具体如下:
1、财政拨款;
2、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性基金;
3、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综上所述,非广告性质的赞助支出很难满足合法的扣除项的要求,所以不能得到税费的扣除,不能作为成本费用的减除项。 另外,企业应当注意赞助支出的合法性,并且不要利用赞助支出来规避税收,违反有关规定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第(六)项所称赞助支出,是指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各种非广告性质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