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主观:
依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安全生产的主体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
法律客观: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
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淘汰制度,具体目录由应急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法律、行规对目录的制定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并公布具体目录,对前款规定以外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予以淘汰。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