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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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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本条是关于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的规定。

1、 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

2、 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全生产法》 第三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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