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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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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公司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一)按规定办理申报、审批手续

1、公司和外来施工单位需要动火作业的工程,必须事先向保安部提出申请,填写"动火作业申请表"。

2、保安部应按照三级动火审批制的规定,应上报上级领导和主管部门批准,必须按规定申报核准。

如在原定的动火时间内未能完成任务而需延长时间继续动火作业的,性质重新办理动火手续。

(二)必须做到""

1、防火、灭火措施不落实的不动火;2、周围的易燃物品未清除的不动火;3、附近难以移动的易燃结构未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的不动火;

4、凡储存有易燃、易爆物品的仓库、场所,未经排除危险的不动火;

5、未配备相应的灭火器材不动火。

(三)动火中必须做到"四要"动火后必须做到"一清"

1、要指定现场安全负责人,进行安全监护;2、要严密注意动火情况,发现不安全苗子,立即停火;3、要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

4、要及时补救作业中发生的火警和燃爆事故;

5、动火后必须做到"一清":即清理现场火种后方可撤离。

(四)保安部在动火作业期间对施工现场要加强巡查,确保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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