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债权转让地域管辖的一般原则。
对债权转让债权人转让债权从法律关系的角度讲,新的债权人即受让人将取代原债权人即转让人的地位而成为诉讼当事人,原法律关系消灭,而产生了一个新的法律关系。在此情况下,新的债权人提起的诉讼,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关于原告就被告的一般原则,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
2、债权转让地域管辖的特殊原则。
所谓债权转让特殊地域管辖是指根据诉讼标的或标的物所在地确定管辖,也就是合同履行地人民管辖。这样规定,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关于合同纠纷的管辖特殊原则,由合同履行地人民管辖。因此,合同履行地也是法官审查确定管辖案件的一个重要环节。
3、债权转让协议管辖的原则。
协议管辖也叫约定管辖,是反映当事人在签订、履行合同前双方解决争议管辖问题的真实意思。由此可见,在受理此类案件时,应当遵循双方协议约定。也就是说债权转让转让人与债权转让债务人之间签订的管辖协议,同样也适用转让人与受让人。因此,这样就更能体现我国民诉法双方当事人约定协议管辖的原则。
一、涉外诉讼的管辖权的原则
确定涉外民事诉讼管辖的原则要考虑到维护国家主权、以减少冲突为目的的管辖权国际协调、便利管辖审理和当事人意思自治等因素。
(一)属地原则
属地原则主张以案件的事实和当事人双方与有关国家地域联系作为确定涉外司法管辖权的标准,强调一国基于领土主权的原则,对其所属国领域内的一切人和物以及法律事件和行为具有管辖权限。诉讼中的案件事实和双方当事人与国的地域上的联系包括:当事人的住所、诉讼标的所在地、被告财产所在地等作为对管辖权具有决定意义的连接点。美国、德国、奥地利和北欧国家都是以此作为确定涉外民事管辖权的基本原则。我国民事诉讼法也确认了属地管辖原则。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65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引起的诉讼,凡该诉讼与我国所在地存在一定实际联系的,我国人民均有管辖权。如当事人所在地、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等在我国,都属于与诉讼有实际的联系,上述地点即是与所在地有实际联系的地点。
(二)属人原则
属人原则主张以当事人双方与有关国家的法律联系作为确定涉外司法管辖权的标准,强调一国对本国国民有管辖权限。属人原则侧重于以当事人的国籍作为确定管辖权的标准。在法国和意大利等拉丁法系国家,当事人国籍则对管辖权有决定作用。如法国法规定,在涉及合同债务的案件中,如果原告和被告是法国国民,由法国管辖;但是如果当事人双方都是外国人,则一般都排除法国的管辖权。不过,意大利法规定,外国人相互之间的诉讼,原则上并不排除意大利的管辖权。
(三)专属管辖原则
专属管辖原则主张一国对与其本国利益有密切联系的特定涉外民事案件具有管辖权,排除其他国家对该涉外案件的管辖权。
(四)协议管辖原则
协议管辖原则是指允许当事人合意选择确定内国或者国外的管辖,是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在涉外民事诉讼中的具体体现。协议管辖原则是目前国际民事诉讼中普遍采用的一项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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