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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清偿农民工工资的情形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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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资质的单位;

2、工程建设项目违反国土空间规划、工程建设等法律法规,导致农民工工资被拖欠的,由建设单位清偿工资。

3、法律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第三十六条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或者分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清偿。

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和个人以施工单位的名义对外承揽建设工程,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单位清偿。

第三十七条工程建设项目违反国土空间规划、工程建设等法律法规,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清偿。

一、农民工工资支付的新规定是怎样的

1、雇佣农民工的用人单位必须与农民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为其购买社保,用人单位与农民工之间的关系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

2、无论是否存在分包的情况,总包单位都要按照有关规定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且该账户中的款项只能用于支付该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

3、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有关规定,分包单位应对其雇佣的农民工工资负直接责任。但只要分包单位出现拖欠工资的情况,总包单位就有义务进行先行清偿,这在一定程度突破了合同相对性原则,其实质是“谁总包,谁负责”。

4、推行总包单位代发工资正是迎合了“谁总包,谁负责”原则。

5、总包单位要为农民工工资支付提供保证金予以保障,保证金的金额高低取决于总包单位一定时期内是否存在拖欠工资的情况。

6、总包单位或业主单位进行转包、违法分包以及挂靠的,其行为违反法律有关规定,项目中出现拖欠工资情况的,总包单位或业主单位要对工资清偿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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