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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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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投资人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报告的有效期为1年。超过投资人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报告的有效期或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有所变化时,须重新接受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并进行更新往的评价结果应当作为历史记录保存。

法律依据:《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第四十二条 理财产品销售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理财产品销售人员的上岗资格、持续培训、信息公示与查询核实等制度,确保理财产品销售人员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行业经验和管理能力,熟悉相关法律、行规、监管规定,充分了解理财产品的法律关系、交易结构、主要风险及风险管控方式,遵守行为准则和职业道德标准。

理财产品销售机构应当承担本机构理财产品销售人员管理的主体责任,加强对本机构理财产品销售人员行为的持续监督和排查,严格防范私自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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