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注意申请和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首先是和单位终止合同,注意是合同到期,或者是单位辞退你,而不是你主动提出辞职,否则不能领取失业保险金。
2、然后终止合同后,单位进行社会保险减员手续,并进行失业保险待遇申报,审核通过后,单位打印出《失业保险金申领登记表》并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3、我们拿着《失业保险金申领登记表》和《解除劳动关系证明》,还有户口本、身份证,到户口所在地人力资源中心进行失业登记。
4、接着我们就可以按照人力资源中心的指示,去当地的就业办领取失业保险金银行卡,一般来说,下个月就能领到失业保险金了。
失业人员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即可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1、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个人已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领取失业保险金需要携带以下证明材料:
1、本人身份证明(户口簿、身份证和一寸证件照两张);
2、在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
3、失业登记及求职证明;
4、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根据其失业前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年限(扣除已领取失业保险金的缴纳失业保险费年限)计算。
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不满2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为2个月;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年限每增加1年,期限增加2个月。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不满5年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5年不满10年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10年以上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
法律依据
《失业保险条例》
第十七条 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累计缴费时间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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