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1.申请中药一级保护品种应具备的条件:对特定疾病有特殊疗效的;相当于国家一级保护野生药材物种的人工制成品;用于预防和治疗特殊疾病的。2.申请中药二级保护品种应具备的条件:符合上述一级保护的品种或者已经解除一级保护的品种;对特定疾病有显著疗效的;从天然药物中提取的有效物质及特殊制剂。【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条例》第二十 个人帐户用于支付统筹基金支付范围之外的医疗费;个人帐户不足支付的,由本人自负。第二十九条 严重疾病住院治疗的医疗费,按下列办法支付:(一)起付标准原则上控制在市、县、自治县从业人员上年度年社会平均工资的9%—11%。(二)最高支付限额原则上控制在市、县、自治县从业人员上年度年社会平均工资的3—5倍。(三)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主要由统筹基金支付,个人负担一定比例。对退休人员负担医疗费的比例,给予适当照顾。严重疾病的范围,起付标准、最高支付限额的具体标准,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医疗费的分担比例,由省确定。第三十条 起付标准以下、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1、申请书应提交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中药生产经营主管部门。中药生产经营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将申请移交给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首先审查并签署意见后,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2、卫生行政部门委托全国中药品种保护与评估委员会负责该品种的评估;3、根据国家中药品种保护评价委员会的审查结论,生产和经营中药。中药保护品种证书由卫生行政部门核发。法律依据:《中药品种保护条例》第九条申请办理中药品种保护的程序:(一)中药生产企业对其生产的符合本条例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规定的中药品种,可以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初审签署意见后,报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特殊情况下,中药生产企业也可以直接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委托国家中药品种保护审评委员会负责对申请保护的中药品种进行审评。国家中药品种保护审评委员会应当自接到申请报告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审评结论。三)根据国家中药品种保护审评委员会的审评结论,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决定是否给予保护。批准保护的中药品种,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给《中药保护品种证书》。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国家中药品种保护审评委员会,委员会成员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聘请中医药方面的医疗、科研、检验及经营、管理专家担任。[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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