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根据《长沙长沙市关于印发<长沙市争创国家吸引集聚人才平台若干(试行)>的通知》(长发〔2022〕12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支持长沙市管技工学校(举办者须为企业性质,含省属市管技工学校)建设一批卓越技工学校、示范性高级技工学校,支持企业建设一批技能人才培训基地。
第三条卓越技工学校、示范性高级技工学校、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分别按照200万元/所、150万元/所、100万元/家的标准给予经费支持。
第四条技工学校和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支持工作由人才办统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制定具体方案,报人才办审定后组织实施。
第五条﹐技工学校和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支持所需资金由市财政全额承担。
第六条卓越技工学校、示范性高级技工学校、技能人才培训基地的建设支持资金按照6:4的比例,分两年支付。
第七条在项目实施一年后,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专家对项目建设情况进行中期评估。中期评估合格的,拨付第二年度支持建设资金。
第﹐对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申报单位和个人,一经核实取消资格,并纳入信用管理范畴。
第九条本办法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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